近日,著名刑诉法专家、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提出了“犯罪嫌疑人亲属应有拒绝作证的权利”的观点。
陈教授认为,我国《刑事诉讼法》明文规定,任何公民有作证的义务,当然包括犯罪嫌疑人亲属。这是为了发动群众同犯罪作斗争。但公安司法机关行使职权时,除打击犯罪以外,还需兼顾其他诉讼价值,如人道主义价值等。
靠亲属的证言来破案定案是有一定危险的。我们历来在犯罪问题上讲大义灭亲,但人际关系中亲情的维护,是社会和谐氛围的重要组成部分。比如说一个家庭,检举、揭发伤了亲属之间的感情,家庭就可能破裂,从犯罪学的角度来说,家庭的保存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。
在一些国家,证人对于近亲属的犯罪指控有拒绝作证的特权。英美法系称之为“婚姻的特权”;日本《刑事诉讼法》“拒绝证言权”大体也是这样的情况。我国古代也不主张亲属间互相揭发,提倡“亲亲相隐”,即“父为子隐,子为父隐”。
但某些对国家、社会、公民危害特别严重的犯罪,比如危害国家安全以及杀人、放火、抢劫、强奸、贩毒犯罪等,不适用“亲亲相隐”。
(《北京青年报》2001.1.2 林波 文)